警示县委书记被查,发誓一定要告倒上任

2022/9/17 来源:不详

甘肃兰州出了一件类似的案子,市长张玉舜举报市委书记王军,最后两败俱伤,书记被隔离审查后,丢了官位,而举报书记的市长紧接着被“双规”,最终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国家级贫困县湖北省孝昌县,两任县委书记高楚元(.11-.07)、刘建军(.10-.01)接连落马。而且是后一任刘建军落马后,顶着告高楚元,要把高楚元告倒,高楚元急忙退赃。虽然两人互咬,但两人还有一个共同点:即明目张胆以“借”名义索贿,为各自的子女在北京买房。而且两人在得知被查后,都急忙退赃或者造假补写“借条”,以掩人耳目。

两人中,刘建军于年8月在孝感市人大副主任位上被查,高楚元于年12月在湖北第二师范副书记位上被查。

根据网上公布的《刘建军受贿、滥用职权二审刑事裁定书》,刘建军索贿财物万,受贿财物.3万,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97万元的损失。其中,刘建军索要湖北全洲集团董事长孙某万、湖北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程某万元,用于给其子买房。年4月,刘建军得知湖北省委巡视组在调查自己,为掩人耳目,让其子刘某为以上两人分别补写了落款为年5月借款万元的借条,截至案发未归还。

一审宣判后,刘建军提起上诉,其中,刘建军提出其收受孙某、程某各万元不是索贿。经法院查证,刘建军在年4月向程、孙分别提出“借款”万元,为其子刘某在北京买房。程、孙虽明知刘建军是以借为名索取贿赂,但为获取刘建军利用职务之便为其提供的帮助,仍按照刘建军的要求分别支付万元给刘某。直至年省委巡视组进驻孝感调查刘建军时,刘建军为掩盖索贿事实,才安排刘某分别向二人出具借条。证据足以认定刘建军向孙某、程某索要各万。故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高楚元则向北京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先后两次各以“借”索取万、万,共计万为女儿在北京买房。

根据网上公布的《高某1受贿二审刑事判决书》披露,年高楚元任孝昌县委书记后,多次到北京办事,在此期间认识程某并熟悉。9年五一节放假期间,高楚元到北京对程某说:“女儿从英国回来,我在保利附近看了一套房子,想给她买下来。女儿男朋友的父亲也是做房地产的,但女儿结婚前不好意思向男方家里要钱买房。你先借我万。”程某用一个箱子把万元现金装好,给高的妻子宋某打电话,在她家附近将装有万元现金的箱子交给了她。过了大概一个月左右,高某在孝昌又给程某打“女儿要结婚了,你已经给我借了万了,我就不找别人了,你再帮忙借万元。”程某将万元钱装进一个编织袋,跟宋某联系,送过去交给了她。因为钱比较重,程某还帮宋某将钱送到电梯边。这万元,高楚元及其家人没提出打借条和支付利息的事情。

而在当时,程某在孝昌有房地产项目在开发,很多事情需要高楚元协调支持,年10月,高楚元要他的女婿在北京将万元钱退还给了我。程某曾听高楚元自己说刘建军(高楚元后一任孝昌县委书记)被“两规”后顶着告他的状,要把他告倒,纪委也可能会调查他。高楚元担心被查,所以才把这万元钱退还给程某。在这之前,高楚元及其家人从来没有跟程某提过还钱的事情。

高楚元自己供述,在刘建军等人被查前,自己没有跟程某提过还钱,也没有想过要还钱,如果想还早就还了,家随时都有钱可以还。

根据法院判决书,两人在受审期间都检举揭发他人,并且在一审后都提起上诉。

其中,刘建军到案后检举揭发高楚元,二审时其提出应属重大立功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但经法院查证,高楚元案不属于在全省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案件,且仅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未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刘建军归案后检举揭发高楚元构成立功,但不构成重大立功。故前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高楚元在二审期间揭发他人犯罪线索,为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发挥了实际作用,构成立功。同时具有坦白、积极退赃等情节,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刘建军一审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受贿所得的赃款.3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二审维持原判。

高楚元一审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受贿所得人民币.5万元、港币4万元、红酸枝实木家具一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提起上诉后,二审将高楚元刑期减为9年,其他不变。

来源:重案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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