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格尔木市法院审理一起非法采矿案

2022/7/14 来源:不详

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矿案件。被告韩某某因非法采矿,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韩某某伙同韩某、李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雇佣挖掘机、牵引车,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青海省都兰县诺木洪及格尔木市昆仑山等地开采矿石。年底,韩某在都兰县诺木洪将非法开采的部分矿石予以销赃,获利11万元。经审理,格尔木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并获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判决被告人韩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近年来格尔木市及周边市县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主要集中在非法狩猎罪及非法采矿罪两种类型。据悉,对涉及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格尔木市将不断加大审判力度,依法严惩污染环境、乱砍滥伐、滥捕野生动物等破坏环境和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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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记者丨阿力腾宗布尔

编辑丨付婉钰

责编丨刘海英

监制丨刘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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