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三无口罩过期药品青海公布5大典

2022/8/9 来源:不详

去年以来,海西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大执法力度,树立执法权威,提升执法效能,共查办各类违法案件起,案值.21万元,有效规范了市场秩序,净化了消费环境。在今年疫情防控期间,海西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针对防疫用品和价格秩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切实保护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了促进依法经营,推进放心消费,海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以3·15为契机向社会集中公布年及今年疫情期间保护消费者权益五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格尔木某烟酒超市销售假酒案

年9月23日,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格尔木市建设中路某烟酒超市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醇柔老白汾酒21瓶、青花20汾酒16瓶、老白汾酒5瓶、玻璃汾酒11瓶、剑南春4瓶,共57瓶白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将上述57瓶白酒依法予以查扣。同日,向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分别进行送检,经厂家鉴定送检样品均属假冒产品。

据查,该烟酒超市经营者于年8月5日,从一个开着箱型货车的自称是酒厂推销商手里进的货,没开发票。以78元/瓶价格购进醇柔老白汾酒21瓶,以元/瓶价格购进青花汾酒16瓶,以85元/瓶价格购进老白汾酒5瓶,以25元/瓶价格购进玻璃汾酒11瓶,以元/瓶价格购进剑南春4瓶。提高价格后对外销售,至检查人员查获时,当事人涉案物品的案值为元。

对涉案烟酒超市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共57瓶白酒,依法予以没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侵犯、假冒。本案中的烟酒超市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德令哈某社区卫生服务站销售过期药品案

年11月6日海西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德令哈市某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西药房内药品货柜上的“三磷酸腺苷二钠注射液”(批号:有效期年7月)6盒,已超过了标示的有效期限,执法人员依法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实施扣押。

据查,超过有效期的“三磷酸腺苷二钠注射液”(批号:有效期年7月)是当事人于年3月2日通过正规合法渠道购进,一共采购20盒,购进价格是4元/盒,购入总价80元。经当事人现场查验没有发现药品存在问题,即将药品拆箱上架。在药品超过有效期后,当事人共销售16支,单价为1元/支,销售总价为16元。查清该案货值金额为76元,销售违法所得为16元。

没收违法销售的劣药“三磷酸腺苷二钠注射液”(批号:有效期年7月)6盒和违法所得16元;并处违法销售劣药“三磷酸腺苷二钠注射液”(批号:有效期年7月)货值两倍的罚款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超过有效期的按劣药论处。该法同时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案例三:都兰县某农机管理推广站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案

年6月30日海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有限公司对都兰县某农机管理推广站销售的车用92号汽油进行质量抽检,共抽检1个批次,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年8月5日按照海西州成品油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安排,会同青海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该农机管理推广站销售的车用92号汽油进行质量抽检,共抽检1个批次,检验结果判定该油品为不合格油品。

年9月17日,海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都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将3号罐3号机3号枪中的92号车用汽油2.4吨现场予以查封。经调查查明都兰县该农机管理推广站于年3月14日购进9吨车用汽油,购买价每吨为.7元,共计.46元。该站从年1月1日起,仍在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汽油,截止年8月份共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92号车用汽油7.14吨,每吨以元销售,共计:元。

没收2.4吨92号车用汽油,没收违法所得.74元,并处罚款.2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四:乌兰县某超市高价销售“三无”口罩案

年2月6日乌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该县希里沟镇某超市销售“一次性”(蓝色)口罩可能是假货。执法人员立即赶到该店进行检查,经查,该超市在疫情防控期间以5元/盒的价格购进“一次性”(蓝色)“三无”口罩93盒,每盒20只,共只。自年2月1日至年2月6日,以2元/个的价格共销售“一次性”(蓝色)“三无”口罩23盒,共计个,违法所得共计元,该超市销售的“三无”口罩进销差价过高,且销售的口罩属于“三无”产品。该局依法对该批口罩进行扣押。

对当事人处罚款元人民币;没收违法所得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活失效日期。

案例五:德令哈某化妆品店销售过期口罩案

年2月1日,德令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公安部门对德令哈某化妆品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货架上摆放销售的口罩是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合格证上显示保质期为两年,生产日期为年7月2日(共1包)和年3月2日(共11包),共计个口罩,均已过期。经执法人员调查了解该店经营的口罩属于二类医疗器械未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执法人员对过期口罩依法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扣押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12包。

据查,涉案化妆品店以2.5元/个的价格进购个口罩,截止年2月1日以3元/个的价格已向外销售口罩个,以2.5元/个的价格售出个,其余60个送给老顾客及自己使用。当事人称进货没有仔细查看口罩外包装,不知道口罩有保质期,加之法律意识淡薄,销售二类医疗器械未取得相关资质,也未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没收一次性使用口罩12包;没收违法所得80元;处以罚款元人民币。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海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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